走私貓是否應該全面撲殺?

【本案背景介紹】

據報載「新北市籍漁船『順發八八六號』走私一五四隻活體品種貓來台,被海巡查獲後全數安樂死,引發貓奴怒火,一度驚動總統蔡英文出面止血;高雄地檢署追查藏鏡人,發現曾在海巡服役的張芳溢與男子郭閔豪,負責聯繫走私、改裝漁船等,日前拘提兩人到案,檢方訊後認張、郭有串滅證之虞,依懲治走私條例聲押禁見獲准。」

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5/5702471

【撲殺走私貓有沒有法規依據?】

查獲走私活動物撲殺是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以下簡稱作業程序】,依照作業程序第3條第4款走私貓是屬於「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經查緝機關通知防檢局轄區分局施行安樂死與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測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 。

【動物到底是物品還是生命?動物有沒有權利?】

在情感上絕對沒有辦法把動物當成一般物品,更不用說很多人已經把寵物當作自己的家人有毛小孩也有廣大貓奴的存在,但是其實在我國法律的體制下動物屬於物品的一種。

然而,立法者有關注到為彰顯及落實我國保護動物權益使保護動物之相關規定更加完備、更增進與明確,在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1項就明文規定「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在動物保護法就動物就包含貓在內。

但是就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似乎僅限於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或經濟動物等,那走私的動物就不是動物了嗎呢?由「動物保護法」及「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的規定可以知道兩者對待動物的看法截然不同,以貓為例:同樣是健康的貓隻,如果是寵物貓就會受到動物保護法的保障,而如果是走私貓卻按照「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必須進行撲殺,以上規定有沒有更好的區分標準?

【結論】

在本次事件因為有人走私數量高達上百隻的貓,無辜的貓因此全數遭安樂死,引起社會關注,其實這個問題牽涉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我們如何看待動物權利?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的刑度是否應該加重?相關執法如何執行才更完善?相關檢疫費用又應該由誰買單?

而後續更引發正反兩方聲浪,有人認為走私貓可能還是有傳染疾病的風險而且檢疫費用相當高昂贊成把走私貓安樂死,也有人認為明顯違反人道主義反對將全數走私貓安樂死。

如果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本次事情,在「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其實都沒有動物必須立即被宰殺或銷毀的規定,而僅由只有行政規則位階的「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已有違反上位法律的規定的疑慮?為何在該作業程序中沒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34-2條第2項撲殺以外之處理方式?且僅以「保育類」或「非保育類」動物決定是否要立即撲殺的分類標準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且是否有牴觸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

但是總結為何有人願意挺而走險來走私,正是因為有市場,有買家,且獲利龐大,不免讓人擔心即使刑責加重,仍然無法全面遏止不肖業者願意冒險一試【此由本次事件甚至疑似有曾在海巡服役之人聯繫走私】,法律只能事後處罰盡可能的防範未然,但是要改變這種情況,還是要從我們自身做起,杜絕這種購買走私動物的風氣,拒絕購買沒有來源證明的動物或是以領養代替購買也是非常好的選擇,如此才能朝向保護動物權利的目標。

發表者:温毓梅律師|梅子律師

大家好,我是温毓梅律師,你可以叫我梅子律師! [有關梅子律師] 1️⃣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2️⃣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3️⃣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 4️⃣粉專「有一種潮流叫法律」創辦人 💡想知道什麼樣的狀況可能是遇到了詐騙嗎? 💡真的遇到了慣老板跟惡員工又該怎麼辦呢? 💡想知道第一手的法律消息和律師的生活嗎? 💡如何學法律變時髦呢? 生活中充滿著各種法律問題, 我們將與你分享各種法律的疑難雜症還有我們遇到的各種神奇的案件喔!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Twitter picture

您的留言將使用 Twitter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