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偷殺人,老闆要賠錢?

本案經過

相信大家都還記憶深刻,2013年間發生駭人聽聞的八里雙屍命案,擔任媽媽嘴咖啡店店長的謝依涵下藥迷昏陳進福與張翠萍夫妻,之後兩人被發現陳屍八里紅樹林淡水河,而且謝依涵曾變裝盜領死者存款。

謝依涵在判決審理期間更是前後多次更改供詞,先是說她與老闆呂炳宏、股東等人共謀策畫,後來又改口說她沒有謀財害命動機,是聽命陳進福指示殺害張翠萍,又為了擺脫與陳進福不倫關係,才以計中計殺害陳進福等。

最終,最高法院[1] 認定謝依涵犯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目前謝在桃園女子監獄服刑。另外,老闆呂炳宏及兩名股東,則遭張翠萍家屬提起民事求償,日前由最高法院認定咖啡廳老闆呂炳宏與2名股東未盡監督之責,須連帶賠償死者家屬368萬餘元確定。

什麼是民法上的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所謂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是為了當有人侵害了別人的權利時,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上的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害,典型的案例像是車禍中受傷的人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等等。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立法意旨,除了是保護被害人以外,也是因為僱用人使用受僱人執行職務,為自己獲取利益,自然應該承擔受僱人執行職務過程中所伴隨可能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所生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在僱用人可以預見受僱人執行職務過程中所伴隨可能造成他人權利損害,並且可以透過選任、監督、管理等措施予以防免損害發生的前提下,因為雇主(老闆)對於受僱人(員工)具有選任監督權,如果雇主疏於監督,法律便要求雇主必須一起負擔責任,但是如果雇主可以舉證證明已經盡了選任、監督、管理等措施來防免損害的發生,就不可以再對雇主進行求償。

本案爭點

而本案的老闆呂炳宏除了多年來處於被認為是殺人嫌疑犯的陰霾,竟然還被死者家屬提出民事求償,認為老闆因為有監督管理員工(謝依涵)有疏失,讓謝依涵有機會利用職務之便殺害二人,應該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家屬包含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在內368萬餘元,而本案的爭執點在於,謝依涵到底是在什麼時候殺害張翠萍?有沒有符合職務上的行為?老闆呂炳宏及兩名股東有沒有盡選任及監督員工責任?

法院[2] 主要認定老闆呂炳宏與股東需負連帶賠償責任的理由為:

(1) 媽媽嘴咖啡店為謝依涵執行職務之地點,為顧客準備飲品,是謝依涵執行職務的範圍,謝依涵將含有安眠藥滲入張翠萍點用之巧克力飲品之時間,是執行職務的時間,而下藥為殺人行為之一環,應認為謝依涵是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

(2) 而老闆呂炳宏提出的員工教育訓練手冊並沒有關於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之注意事項,且就一個班三個人中最資深者或店長,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的情形,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這個判決做出來後,還是不禁讓人感到疑惑,原來咖啡店老闆不但要擔心員工有沒有泡錯咖啡,還要嚴防員工在上班時間利用職務偷殺人?然而這樣的判斷標準是否過於嚴格?實務上認定利用職務機會去做本質上並非職務範圍內的行為而侵害他人也要算到雇主頭上的標準是否過於寬鬆?

一般來說咖啡廳老闆很有可能都是要身兼數職,也就是自己是老闆也是烘豆師、採購人員還要負責員工的日常教育訓練等等,本身很有可能已經分身乏術才需要聘請員工顧店,而謝依涵當時已經在這間店工作5年,平時也表現良好,在這種情況下,老闆通常是很信任員工的,在員工離開的短短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老闆是否真的未盡監督義務?

更何況,這樣的判決結果,是不是要老闆24小時都要盯著員工?但是「計畫殺人」,在社會上屬於極少數之極端犯罪事件。一般情形下實在難以期待老闆可以預見員工可能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執行殺人計畫。而且既然是事先計畫殺人,行為人自然想方設法避人耳目,老闆想當然無法預見員工會利用職務涉犯殺人罪行。

依照這個判決的邏輯,一定要在工作場合安裝監視器,如果看到員工有換衣服、改變髮型髮色,都要嚴加訊問員工,可以的話,還要讓員工之間彼此嚴厲監督……但是現實的公司經營以及職場真的是如此嗎?

這個判決基本上是建立在老闆對於員工全然的不信任上,但是這樣除了客觀上做不到之外,事實上也不是一個理想的職場環境(也有可能涉及違法),這個判決把雇主的監督責任想的太理想化了,這樣的結果實際上是讓雇主承擔沉重且無謂的責任,實在讓人難以認同,讓人想要大喊一聲:

「老闆你累了嗎?」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

「南非海底沈船打撈」到底是投資還是詐騙?

投資詐騙的案例層出不窮,手法也是日新月異,但是台灣真實發生過一起「海底沈船打撈」的投資詐騙案件,過程極度離奇,甚至直接帶你去「南非考察」,如果是你,會相信這是一起真實的投資案件可以賺取高額的獲利還是會認為這是騙人的詐騙案件呢?

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號刑事判決(目前本案尚未確定,於110/8/25由最高法院發回審理中)認定的本案過程,有一名朱姓男子在101年4月間與陳姓男子專程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深圳市,與自稱「王查理」之人、新加坡人綽號「寶哥」等人會面,討論利用王查理等人所主導設計的「○○外島金融集團」海底沈船打撈投資案在台灣招攬,打算對不特定的民眾,宣稱可以透過打撈沈船下的寶物而獲得高投資報酬及可至國外旅遊的詐術方法,以對外行騙吸金。

朱姓男子於101年4月18日回來台灣以後,就自稱為「朱老師」,並印製「某某外島金融管理集團」等字樣的名片,在北中南各大飯店舉行投資餐會或說明會,向到場的民眾宣稱某某集團獲利良好,投資這個集團的「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畫」投資案,海底有無限寶藏,且這個金融集團位於「杜拜」,全球有8家子公司,分別位於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加拿大、挪威及南非開普敦、約翰尼斯堡等地區,參與國際競標海底打撈獲利投資報酬很高,這個集團再把投資類型分為基礎客戶、貴賓客戶、尊爵客戶,約定每月股本返還及每日效益分紅、個人及團隊銷售佣金,以不同的分紅方式來保證這些客戶的獲利。

而且這個集團為了誘使投資人加碼投資金額,甚至還推出了「○○開普敦領袖考察之旅」(也就是投資人參與深海項目投資案達一定金額,可以獲得免費招待前往「南非開普敦」參觀旅遊參觀),藉此取信、吸引投資人,王姓男子等人因而加碼投資而獲取免費招待名額前往「南非開普敦」旅遊並參觀打撈工廠。

這個集團用上面這種詐騙方式使投資人相信真的有這個投資案而且可以獲得高額獲利,前後共吸收資金達1456萬元。後來因為這個集團在101年10月間在網站上公告因「打撈作業嚴重延誤」,從101年10月1日起暫停提現申請作業,而且隨後無預警關閉網站,投資人才知道受騙上當。

所謂刑法上的「詐欺」就是這個集團的成員明明知道這個投資案不是真的(沒有海底打撈這件事或是技術上不可行等等),卻以海底打撈當作一個幌子,甚至為了取信投資人,還直接帶你去南非參觀打撈沈船公司(即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施以詐術),然後因此投資人誤信真的有這個投資案因而投資(即刑法詐欺取財罪的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另外本案因涉及保證獲利的方式可以取得分紅,所以有涉及銀行法的部分) 。

只能說因為本案投資人的資訊非常不對等,也就是一般人對於打撈沈船是什麼?相關的技術是什麼?有無涉及當地法規?根本不知道,而且沈船的地點還遠在「南非」,這個集團居然還帶你去「南非」參觀沈船打撈工廠,這個集團又將公司設立於國外,這個套路真的設很大,只能建議大家對於不熟悉的領域不要輕易的去投資。另外詐騙集團很喜歡宣稱認識○○名人或我和○○名人很熟或是以開名車住豪宅的方式取信於投資人,又或是以保證獲利的方式讓你很心動,這些都是典型的詐騙的手法。在掏錢出來之前,一定要多問多想多觀察,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將投資契約提供給專業律師進行審約的程序,以確保契約約定內容沒有明顯不利或違法的情形,如果評估後確認要進行投資的話,一定要保留「投資契約」、投資公司的基本資料,與對方聯絡的「簡訊」、「line」、「email」等紀錄來證明當初投資的項目及內容,還有對方向自己說明該項投資項目的說法。

另外如果想投資的公司及帳戶是設於海外的話,會增加追索金流的困難度,實務上的做法是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調查證據,來追查資金往來的資料,所以相關的匯款資料也一定要保留證據,盡量不要以現金的方式交付投資款項(如果用現金交付也一定要有簽收單據),以防後續如果有爭議發生時,上面這些資料是將來可以提供給檢察官或是民事法院進行佐證的證據。

#刑事案件 #詐欺 #銀行法 #吸金 #海底沈船打撈 #南非

小甜甜布蘭妮身價高達6000萬美金為什麼連i-pad都不能買?

據(The Guardian)報導指出美國著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的父親(Jamie Spears)於2008年間暗指他的女兒因精神健康問題而無法妥善照顧、管理自己,向法院申請監護權,自此之後布蘭妮父親就合法獲得監管布蘭妮的財務、健康、商業活動和個人生活的權利,也就是布蘭妮即使是買一隻i-pad都必須得到監護人也就是她父親的同意才可以購買。由於健康問題,布蘭妮的父親於2019年9月暫時退出管理布蘭妮的個人生活部分,但保留對她的財務的控制權[1],監管時間長達13年。

而這個監管所產生的結果,根據報導指出布蘭妮在聽證會中陳述,她希望可以再生小孩,卻因為會影響到事業和經濟收入等理由,被強迫安裝避孕環;6000萬美元的資產全被父親掌控在手中,不能自由和男友見面,也不能花自己的錢。[2]所以布蘭妮向洛杉磯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她的父親自2008年以來監管和支配她的日常生活,剝奪她做出個人決定的能力,等同幾乎喪失所有自主為人的權利。

還記得布蘭妮1999年1月剛出道時那首《愛的初告白》(…Baby One More Time),專輯空降美國告示牌二百大專輯榜冠軍,當時真的是大街小巷都聽得到這首歌,是非常非常火紅的一首歌,2008年布蘭妮在被強制精神隔離的那年間,甚至還發行了《妮裳馬戲團》(Circus),而這張也專輯獲得了樂評的好評並空降加拿大、捷克和美國專輯榜冠軍,如果監管程序可以從一個處於青春年華和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流行歌手之一的女性手中奪走她的自主權,想像一下它會對那些權力較弱、發言權較弱的人產生什麼影響?不禁讓人懷疑為何有能力去表演、創作這麼優秀作品的人,卻被認定沒有能力自己判斷可不可以結婚跟掌管財務管理?這樣的標準是否合理?而本件事件後續也引發了「#解放布蘭妮」(「#FreeBritney」)的終止監管運動,最終於2021年9月7日,布蘭妮父親向法院遞交申請,要求終止自己對布蘭妮的監護權,近期布蘭妮也於IG宣布終於買了人生第一台i-pad。

回歸台灣的近期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57號判決),有一件特別的案例是有一名老翁身價高達4000萬元,屏東縣府為保護老翁權益,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但後來長照中心女主任卻與老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引發這個結婚到底是不是無效的爭議,而屏東地院認定老翁結婚當時已多年居住長照中心仰賴他人照料生活起居,年齡達77歲個人功能正逐漸退化,已有多年失智及妄想症狀的精神狀態,沒有能力去認知並理解結婚的意義,所以婚姻無效。因為本件仍可上訴,還不確定最終判決確定結果如何,如果單純就屏東地院的判決來看,法院似乎是以輔助宣告的鑑定報告內容去判斷老翁能不能理解結婚的意思,然而,輔助宣告的制度及這樣的鑑定報告是否確實能夠代表一個人的精神狀況及對事物的理解能力,甚至就像本案所講的對於婚姻的理解能力,這是值得探討的,會不會發生如同上面提到的小甜甜布蘭妮遭其父親監管事件,13年間有能力去表演卻無法自由使用自己賺的錢,不能自己決定能不能生小孩等,都不是不可能。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制度,用意在保護心智上處於弱勢的當事人,但當宣告的本身,與現實狀況不符的話,就必須要有救濟制度,就現行法來說,可以透過向民事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撤銷輔助宣告」[3]的程序來救濟。

#小甜甜布蘭妮 #民事法院 #撤銷監護宣告 #撤銷輔助宣告


[1] https://www.theguardian.com/music/2021/mar/25/britney-spears-father-personal-affairs

[2]https://tw.news.yahoo.com/%E5%B0%8F%E7%94%9C%E7%94%9C%E5%B8%83%E8%98%AD%E5%A6%AE%E7%B5%82%E6%96%BC%E9%87%8D%E7%8D%B2%E8%87%AA%E7%94%B1-%E7%88%B6%E8%A6%AA%E5%90%91%E6%B3%95%E9%99%A2%E6%8F%90%E5%87%BA%E8%AB%8B%E9%A1%98-%E7%B5%82%E6%AD%A213%E5%B9%B4%E7%9B%A3%E7%AE%A1%E4%BA%BA%E7%94%9F-203011935.html

[3] 民法第15-1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走私貓是否應該全面撲殺?

【本案背景介紹】

據報載「新北市籍漁船『順發八八六號』走私一五四隻活體品種貓來台,被海巡查獲後全數安樂死,引發貓奴怒火,一度驚動總統蔡英文出面止血;高雄地檢署追查藏鏡人,發現曾在海巡服役的張芳溢與男子郭閔豪,負責聯繫走私、改裝漁船等,日前拘提兩人到案,檢方訊後認張、郭有串滅證之虞,依懲治走私條例聲押禁見獲准。」

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5/5702471

【撲殺走私貓有沒有法規依據?】

查獲走私活動物撲殺是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以下簡稱作業程序】,依照作業程序第3條第4款走私貓是屬於「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經查緝機關通知防檢局轄區分局施行安樂死與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測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 。

【動物到底是物品還是生命?動物有沒有權利?】

在情感上絕對沒有辦法把動物當成一般物品,更不用說很多人已經把寵物當作自己的家人有毛小孩也有廣大貓奴的存在,但是其實在我國法律的體制下動物屬於物品的一種。

然而,立法者有關注到為彰顯及落實我國保護動物權益使保護動物之相關規定更加完備、更增進與明確,在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1項就明文規定「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在動物保護法就動物就包含貓在內。

但是就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似乎僅限於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或經濟動物等,那走私的動物就不是動物了嗎呢?由「動物保護法」及「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的規定可以知道兩者對待動物的看法截然不同,以貓為例:同樣是健康的貓隻,如果是寵物貓就會受到動物保護法的保障,而如果是走私貓卻按照「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必須進行撲殺,以上規定有沒有更好的區分標準?

【結論】

在本次事件因為有人走私數量高達上百隻的貓,無辜的貓因此全數遭安樂死,引起社會關注,其實這個問題牽涉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我們如何看待動物權利?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的刑度是否應該加重?相關執法如何執行才更完善?相關檢疫費用又應該由誰買單?

而後續更引發正反兩方聲浪,有人認為走私貓可能還是有傳染疾病的風險而且檢疫費用相當高昂贊成把走私貓安樂死,也有人認為明顯違反人道主義反對將全數走私貓安樂死。

如果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本次事情,在「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其實都沒有動物必須立即被宰殺或銷毀的規定,而僅由只有行政規則位階的「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是否已有違反上位法律的規定的疑慮?為何在該作業程序中沒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34-2條第2項撲殺以外之處理方式?且僅以「保育類」或「非保育類」動物決定是否要立即撲殺的分類標準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且是否有牴觸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

但是總結為何有人願意挺而走險來走私,正是因為有市場,有買家,且獲利龐大,不免讓人擔心即使刑責加重,仍然無法全面遏止不肖業者願意冒險一試【此由本次事件甚至疑似有曾在海巡服役之人聯繫走私】,法律只能事後處罰盡可能的防範未然,但是要改變這種情況,還是要從我們自身做起,杜絕這種購買走私動物的風氣,拒絕購買沒有來源證明的動物或是以領養代替購買也是非常好的選擇,如此才能朝向保護動物權利的目標。

收到傳票時應該怎麼辦

經常有朋友都會詢問有關收到傳票時應該要怎麼辦 ?如何辨識傳票的真偽 ? 通常來說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可能會收到來自警察局的通知書或是檢察署所寄來的傳票。收到警局通知書或是檢察署傳票時,文書上都會有記載案由或是承辦的股別 、 案由、承辦員警的聯絡方式等,建議可以先行去電詢問有關被傳喚的身分(關係人 、 證人或是被告)及可能會傳喚的案由,以便判斷是否有需要先行向律師諮詢或是有無需要由律師陪同到場。

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及178條規定,不論被告或是證人,如果經過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的話,是可以逕行拘提的,所以如果被傳喚到庭的當天真的有正當事由無法到庭,例如既定出差或出國行程等,請檢附相關證明或機票航班證明,撰寫請假狀來向警局或是檢察機關等請假,並在書狀寄出後,去電向請假機關(警局或檢察署)確認是否可以更改傳喚時間。

以上請求更改傳喚時間之請假狀內容格式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所提供的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內容。

司法院網站資訊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7.asp

人氣英式早午餐餐廳-THE BREAKFAST CLUB

來英國以前雖然也常常在台灣吃貳樓餐廳等早午餐,可是久聞THE BREAKFAST CLUB英式早午餐的魅力,法國同學吃過也大力推薦!就決定一定要找一天來吃吃看,我大約是早上11點半到餐廳外面已經大排長龍,服務生會請你先行候位。並且直接發送簡訊到你的手機表示還需要大約10分鐘左右的等待時間,非常貼心耶。

因為用餐當天我並沒有非常的餓,THE BREAKFAST CLUB 也有像是漢堡或是三明治的套餐可以選擇,我點了一個烤雞漢堡和拿鐵,烤雞的肉質非常的滑嫩好吃~價格的部分我覺得也算是CP質很高,漢堡加拿鐵的價格大約是8.5英鎊左右。用餐氣氛也很輕鬆舒服,餐點也好吃,非常值得一來。

室內裝潢是採用黃色基調,很有活力的感覺,旋轉樓梯間貼滿了明星的照片

THE BREAKFAST CLUB 位於Brighton著名的THE LANES附近,這邊除了有許多國際品牌駐點以外,也有許多特色小店

這邊的餐廳多設有戶外用餐區,天氣晴朗,大家都喜歡在外面吃飯聊天非常愜意

餐廳資訊

Brighton店地址:16-17 Market Street Brighton, West Sussex BN1 1HH
(倫敦也有許多家分店)
電話:01273 947080

營業時間:
Monday – Wednesday 8am – 11pm
Thursday – Saturday 8am – 11.30pm
Sunday 8am – 10.30pm

英國遊學行前準備、費用說明及學校環境

從小到大一直都有想出國念書的心願,直到今年終於有機會可以一圓夢想,到人文薈萃的英國學習語言。原本打算是要到倫敦就讀,但是考量住宿及交通等因素,終於在花了18小時飛行後(中途轉機杜拜機場)來到了倫敦附近的布萊頓展開遊學之旅。

我的學校地點位於英國布萊頓市中心(Brighton),鄰近海邊,當地的交通十分方便,最喜歡搭乘公車到該市觀光,英國的公車是在電影裡面看到的那種紅色雙層巴士,座位舒適還有WIFI,有些甚至還有座充可以手機充電。

另外一定要購買當地的公車卡可以在購買時間無限次搭乘會比單次搭乘便宜非常多錢!公車卡在車站或是專賣店販售,且公車的班次頻繁及路線非常的多,下課可以搭乘公車去布萊頓著名景點參觀,且布萊頓搭乘火車到倫敦僅約1小時車程,假日時經常可以與同學相伴至倫敦遊玩。學校不僅有教室,有電腦室、圖書館等,中午大家會聚集到學生中心吃飯,跟不同國家的學生聊天。

 EC這間語言學校會在入學第一天進行能力測驗,依照你的語言能力分班,且將上課班級分為GROUP A、 GROUP B,在GROUP A上課的同學,會是星期二、四早上上課,星期三、五則是下午上課,GROUP B的同學會在星期一三五上午上課,其餘天數在下午上課。另外上課的方式則採取小班教學,一個班級基本上不會超過15個人,上課方式也非常多元有趣,課程主題包羅萬象、有探討各國文化生活差異;也有時下所發生的問題例如快速時尚等問題,會以小遊戲、一對一或是分組練習的方式進行配合,對於口說的練習有很大的幫助。而且學校每天都有不同的活動,例如瑜珈課、保齡球、足球、早餐會跟英式下午茶體驗、著名景點(seven sister)參觀等,可以選擇。

布萊頓的夏天十分涼爽,每天大概早晚是10幾度,中午則會來到30度左右。可以帶件小外套出門,氣候舒爽宜人。布萊頓的外食及交通消費蠻高的,如果到一般餐館吃漢堡或是義大利麵等平均大約是7-8英鎊,所以住homestay會提供早晚餐,費用上來說會便宜一些。購物方面像日常用品等跟台灣價差不大,也有1元商店,有些物品甚至比台灣便宜。

學校每天舉辦不同活動例如瑜珈課、保齡球、足球、早餐會跟英式下午茶體驗、著名景點(seven sister)參觀,假日時還會跟旅行社合作舉辦旅遊行程例如巴黎三日遊、牛津劍橋等一日遊。我選擇參加像瑜珈課等有興趣的課程,也可以和同學互相討論練習瑜珈的心得。假日時我會朋友去著名景點遊玩,去了倫敦等城市,看了悲慘世界、獅子王等音樂劇;也去了當地非常有趣的肯頓市集還有國家美術館等,還看了許多非常棒的街頭表演。另外布萊頓有非常多特別多酒吧、pub,有時會跟同學去喝點小酒,交流生活趣事及文化差異。印象最深的是,剛好遇到一年一度的布萊頓大遊行,這是一個非常支持同性戀的城市,大人小孩都齊聚一堂,有許多歌舞表演及遊行非常熱鬧。

班上的同學多半來自荷蘭、瑞士、義大利、土耳其等歐洲國家,也有來自巴西、阿拉伯及摩洛哥等南美洲、阿拉伯及非洲等地的國家,我們這個班來自台灣的只有我一個人,出國之前也完全沒有與外國人長時間接觸的經驗,經過這次遊學結交了來自不同國家的朋友、除了在課堂上練習英文以外,也經常相約到倫敦等地遊玩,是相當難得的人生經驗,有些同學也會互相交換通訊方式及IG,回國後仍可以透過這些方式與同學們保持聯繫,對於學習外語及認識國外朋友是非常好的方式。

在課堂上老師會分組請大家就主題進行討論,有些是兩兩一組或是多人一組的情形,基本上每一天都會有跟不同同學進行討論的情形,而且台灣人在EC這個學校的人數比例不高,所以每天基本上會與你交談討論的一定是外國人,一開始雖然有點緊張,但是漸漸的也會開始有熟悉的朋友,而且跟不同國家的人互相討論文化差異是我覺得最有趣的事,也可以藉此進行國民外交,分享台灣的好吃好玩的景點!也有遇到俄羅斯同學已經來過台灣造訪過101,以後有機會也想到俄羅斯去遊玩。另外也有機會可以和不同國家的同學在學生宿舍下廚,或是到海邊野餐十分有趣。

★英國遊學四週花費說明(以下各項費用均為四週總費用)

學校學費:約新台幣39341元(986英鎊)

住宿費用 : 約新台幣31122元(780英鎊,住寄宿家庭+早餐&晚餐)

飛機機票 : 約新台幣3.3萬元(搭乘阿聯酋航空轉機杜拜機場)

當地生活費及交通費 : 約新台幣3-5萬元(視個人實際消費而定)

*另外因為我前往的時間為暑假,加收了學費旺季加價60英鎊。暑假住宿旺季加價120英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