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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長期接受精神治療,且經過醫院精神鑑定,認為竊盜行為當時有符合因精神障礙,致其已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與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經温律師協助整理相關病歷,且當事人亦賠償告訴人損失且與告訴人和解,最終獲得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