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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告訴人在公眾場所發生口角爭執,事後遭提告妨礙名譽,經温律師協助當事人整理書狀及聲請傳喚證人等,經法院認為當事人「無」表示任何指涉告訴人有闖到女生廁所之失禮行為而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最終當事人獲得無罪判決,得到一個公道與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