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遭檢舉違建,認列為「新違建」後,建管處會如何處置?】

【如果遭檢舉違建,認列為「新違建」後,建管處會如何處置?】
依照台北市建管處的回覆,處理方式如下 :
▌倘為施工中違建,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採取「即時強制拆除措施」,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區隊,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執行拆除作業。
▌若為已完工新違建,經勘查認定完成查報處分及行政送達程序後,即責由建管處處拆除區隊「列管」,疏導違建所有人「自行改善拆除」;如屆期仍未配合執行拆除或改善不符規定者,建管處將「訂期執行拆除」。
 
【如果買到違章建築而且遭到主管機關拆除買方得否請求賣方賠償?】
買方可否依此請求賠償,有以下兩種情形:
1. 買方「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道所購買的房屋是違建的情形:
 
若買方於買受建物時「明知」(例如說賣方已經有告知)為違建,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違建的情形,買方需自行承擔建物被拆除的風險,賣方不須就此負擔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在買賣契約中,賣方已經在有無增建部分已勾選「本買賣標的物包括現有已增建(含外推)之違章建築物,區域在頂樓,買方並已確實知悉並同意該權利移轉之限制及其存在被拆除之風險…」,則法院即可能認定買方屬明知的情形,而認賣方無須負擔瑕疵擔保的責任 。
 
2. 買方「不知道」是違建,或雖重大過失不知但經賣方「保證不是違建」的情形:
這一種狀況應該比較常見,一般人對於房屋是不是違建通常沒有判斷能力,再加上如果買方買受建物時候,賣方刻意隱瞞屋況,導致買方不知道有違建的情況;或雖買方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是違建,但經賣方保證非屬違建的情形 ,賣方即不能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違建日後若遭拆除,買方得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
 
#違建拆除 #房屋買賣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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