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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自從走出疫情過後,大家都迫不及待出國旅遊了吧!雖然自由行很方便,但是有些行程免不了還是必須跟團比較方便,所以就算是國外自由行,其實還是有很多景點因為交通的問題,其實還是跟當地團會比較方便。
另外如果像是家族旅行,或是員工旅行,因為人數比較多,行程安排可能會比較複雜,這時候交給旅行社來安排其實也是一個很棒的選擇。
但是日前才發生一件新聞,據報導在清明連假的時候,台北市一名女子表示,2月底向旅行社訂了一家四口到越南富國島的旅行團,卻在出國當天抵達機場才發現護照被旅行社搞丟,只能打包回府[1]⋯⋯後來經過雙方協商,旅行社最後致歉表示因內部人員作業嚴重疏失導致4人未能如期出國,將依照旅行合約之約定全數賠償,四人合計15萬1200元,再加上賠償100%的團費15萬1200元,共賠償30萬2400元。
另外還有幾款常見的旅行糾紛
◉ 取消行程:旅行社取消行程或無故更改行程,旅客有權要求退款或賠償。
◉ 行程變更:如果旅行社在出發前未經旅客同意更改行程,旅客有權請求賠償。
◉ 財物丟失或損壞:如果旅行社負責看管的旅客財物丟失或損壞,旅客有權請求賠償。
◉ 行程延誤:如果旅行社因自身原因造成行程延誤,旅客有權請求賠償。
◉ 安全事故:如果旅行社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的旅行環境,造成旅客人身或財產損失,旅客有權請求賠償。
◉ 不實廣告:如果旅行社在廣告中提供虛假或誇大的宣傳,造成旅客實質損失,旅客有權請求賠償。
◉ 提供的服務不符契約約定:如果旅行社未能提供契約約定的服務或品質,旅客有權請求賠償。
由上面可以知道,旅行社有沒有按照旅行合約來履行契約內容的重要性!不然不但可能毀損商譽還需要進行高額的賠償。
那對於消費者來說,有那些是旅行合約中要特別注意的呢?
旅行社不可以任意變更旅遊內容
◉ 依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規定,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否則旅行社不可以變更旅遊內容[2]。
◉ 從上面可以知道,旅遊社原則上應該依預定的旅程、交通、食宿和遊覽項目等履行,但如果會影響旅遊團的安全和利益等,就例外允許旅行社變更旅遊的契約內容。
[2] 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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