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百科 > 證人作證要發誓嗎?當證人你需要知道的幾件事
在訴訟過程中,為了證明某個事實存在,必須要請有看到聽到這件事情經過的人,到法庭上去說出事實的經過。
一般人在生活中或工作中,是有機會到法院擔任證人的,甚至可能因為證人的證詞導致案件結果出現180度大逆轉!
例如:妨礙性自主案件或家暴案件等等因為事實發生的過程往往只有加害人跟被害人在場,所以先取得證人證詞再去抽絲剝繭還原事實就會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方法。
又在民事案件中,負有舉證責任義務的一方必須盡舉證責任,這個時候也可以透過傳喚證人來舉證,關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後再專篇介紹。
而且民眾有配合司法當證人的義務,所以不管是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如果證人受到合法的通知或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是可能會被處以罰鍰或甚至被拘提的!
所以如果收到法院通知,請記得一定要配合出庭,如果真的沒辦法出席(比如:出國在即,機票原本就訂好了),也要聯絡地檢署或法院請假、修改可配合的時間。
另外,在美劇當中常常看到證人手按聖經發誓,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因為信仰因素,所以以手按聖經發誓的方式來宣示作證的內容沒有捏造或虛假的情形。
但是在我國的法律都有規定關於證人作證需要「具結」,具結指的是證人在地檢署或是法院作證時,會先請證人簽立結文證明,如果證人所述有匿飾增減,說的不是事實的情況,就會處以偽證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的匿飾增減,就是有刻意隱瞞事實或是講假話的情形。
偽證罪是一種很古老的罪名,為了保障司法權不受侵害,不會因為證人說謊導致法院誤判的情形發生,所以不論國內外都有嚴格的規定。
所以當證人的時候要確定自己說的是事實喔!否則可能就會面臨刑責。
以下補充有關證人作證的小知識:
當有釐清事實必要,且過程中有特定人看見或聽到經過,該人就有應傳喚,而對自己親身見聞的事實經過,出庭陳述加以證明的義務。
在刑事案件法院會以傳票的方式,在傳票上會載明傳喚的身分為證人,在民事案件就是以通知書的方式通知證人出庭。
法院或檢察官會就某個事實經過訊問證人,證人只要就自己記憶所知的事情說明陳述即可。
有,證人依法可以請領證人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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