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小百科 > 為什麼我愛的人卻傷我最深——談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起因是來自於一場悲劇促成的婚姻。
相信一般民眾都是因為相愛而結婚的,然而這起在20幾年前震驚社會的殺夫案,卻是因為女生被性侵產子而被迫結婚,這場婚姻從一開始就注定就要以悲劇收場。
林阿棋是一個有殺人前科,地方的頭痛人物。
鄧如雯的母親因為經營檳榔攤,而林阿棋時常上門光顧,居然利用機會,性侵鄧母長達1年,並常常暴力威脅,毆打鄧父、甚至還拿硫酸潑灑鄧母,造成鄧母右眼失明住院。就在鄧母住院期間,林阿棋甚至性侵了年僅15歲當時還在唸國三的鄧如雯,導致鄧如雯因此懷孕[1]。
在30多年前的台灣社會還相較保守,未婚懷孕的鄧如雯在林阿棋不嫁給他就要殺她全家的脅迫下,只能與林阿棋成為了夫妻,然而婚後的生活並沒有得到救贖或喘息,而是林阿棋不間斷的拳打腳踢,暴力相向,即便鄧如雯報警,在當年相關法規不足情況下,無法真正保護被害人[2]。
林阿棋後來變本加厲,甚至將魔爪伸向了鄧如雯的妹妹,鄧如雯七年的虐待下,身心再也無法承受了,在1993年下手殺了林阿棋。
在精神鑑定報告證明了鄧如雯是在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的狀態下才會殺了林阿棋,最後判處她三年有期徒刑。
因為家庭暴力的特性就是,傷害你的人往往就是你身邊的家人、伴侶,與你最親近的人,如果真的發生了家庭暴力,社會及法律都有很多資源可以協助,不要害怕,您並不孤單。
夫妻間、父母、子女間、同居親戚、家屬間、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姻親間等互相所為身體、精神、經濟上的干擾、不當、不法行為[3]。
可以向民事法院聲請「保護令」,可以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科加害人義務來保障被害人。
同居及未同居的情侶間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也準用家暴防治法的相關規定[4]。
餘生很貴,即使是另外一半也不可以剝奪你幸福的權利
傳統上往往有家醜不可外揚、家和萬事興的想法,所以受害者經常會選擇隱忍,然而會家暴的人通常會是累犯,並假藉各種藉口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並且對另外一伴進行「物化」,也就是把另外一半或家人當成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如果不順從的話,可能就會換來拳打腳踢或惡言相向,對於暴力行為無需再委屈自己,大多時侯委屈是求不了全的。
餘生真的很貴,即使是另外一半也不可以剝奪你幸福的權利,也絕對沒有任何理由讓你遭受侵害喔。
[1] 新聞出處: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38608
[2] 新聞出處: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38608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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