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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大騙局》——她到底是商業菁英還是世紀大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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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對詐騙系列影集有興趣的人,應該有看過《Tinder 大騙徒》和《創造安娜》這兩部影集,其中《創造安娜》的影集在粉專之前的文章已經介紹過了,但是這兩位跟現在要介紹的這位的詐騙等級相比可能都還只是幼幼班而已。

     

     

    由Disney+上線的《新創大騙局》,劇情改編自矽谷目前最大的創業騙局,由甜美精靈系女神「亞曼達塞佛瑞」領銜主演(曾經主演過《媽媽咪呀》等知名電影),講述女主角伊莉莎白霍姆斯從小成績就相當優異,一直以來都懷有創業的遠大夢想,在發覺自己對醫學領域的熱忱後,她毅然決然於19歲那年從史丹佛大學輟學,著手創辦Theranos公司並晉升為新一代的矽谷創業家。

     

    到這裡的故事有沒有聽起來很熟悉?是不是跟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蘋果(Apple)創辦人賈伯斯(Steve Jobs)還有臉書共同創辦人祖克柏(Mark Elliot Zuckerberg)[1]的創業故事相似,都是先在大學休學以後開始他們的創業之路。

     

     

    然而,這位曾經被喻為女版賈伯斯的「伊莉莎白霍姆斯」到底做了什麼事情?原來,她創立高達美金90億的血液檢測公司「Theranos」,聲稱只需透過指尖採檢微量血液,就能快速地搜集大量數據,完成多項血液檢測項目,可以快速又正確的完成健檢,不過卻被發現其實數據資料都是造假的。

     

    伊莉莎白霍姆斯於2022年1月由美國加州聖荷西法院被陪審團判決有罪,遭到起訴的11項罪名中,其中有4項成立,包括串謀詐騙投資者、對3位投資人進行電匯詐欺,霍姆斯恐面臨最少20年的刑期[2]。

     


    為什麼商業菁英選擇犯罪?

     

     

    從這個影集中可以看出參與Theranos公司運作的人都是一時之選的菁英,包括常春藤名校高材生、醫師、教授等等。

     

    而女主角伊莉莎白霍姆斯除了是史丹佛大學的高材生以外,順帶一提,她的母親諾兒(Noel)任職於國會,父親克里斯登(Christian)曾是「安隆能源集團(EnronCorporation)副總裁,在如此雄厚的家世背景下,為何還是選擇挺而走險的犯罪?

     

    最主要可能可以歸咎的原因是過度強烈想要達成目標,一個人如果有「過高的成就動機」,就不允許自己達不到目標,因此,作假帳等違背企業倫理的風險就會升高[3]。

     


    從《新創大騙局》來看法律常識(以我國法律為準)

     

     

    董事是什麼?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4],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5]。

     

     

    CEO是什麼職位?

    CEO是英文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縮寫,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執行長」,存在於很多大公司的編制,但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沒有這樣的名稱。

     

     

    公司可以把理念不合的化學部主管直接開除?

    必須視有無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在這個影片的案例中,因為化學部主管不滿公司的政策而遭直接開除,是可能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的。

     

     

    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簽保密協議?

    可以,為了保障營業秘密與競爭秩序,有很多公司都會跟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但是保密協議並不是包山包海,還是必須要符合合理性。

     


    偉大的夢想也要逐夢踏實,才有可能把夢想轉化為現實

     

     

    其實在《新創大騙局》這部影集上架前就注意到伊莉莎白霍姆斯的案件,尤其對於她刻意模仿賈伯斯的穿著打扮,壓低聲音取信於眾印象深刻。

     

    然而,從這個案例當中也可以看出來一個企業長久經營之道,企業的倫理道德還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一個企業的信仰與價值所在,可以避免企業領導者做出違法或錯誤的決定。

     

    另外還有一點值得探討的是,本件可以看出在這個事件當中的參與者,都是一時之選的菁英,卻因為過於急功近利導致開發腳步遠遠跟不上野心,而導致企業因此面臨重大危機甚至是倒閉的結果。所以,偉大的夢想也要逐夢踏實,才有可能把夢想轉化為現實。

     


    [1] 參考資料來源: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5/2487814

    [2]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gvm.com.tw/article/85887

    [3] 《美意識 為什麼商界菁英都在培養美感》山口周著。

    [4] 證券交易法第26-3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5] 證券交易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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