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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鈴申告了然後呢?提起刑事告訴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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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有犯罪發生,想要追究的人,就可以透過刑事訴訟的程序來讓偵查機關發動偵查。相信大家在新聞裡應該都看過有人到地檢署去按鈴申告,尤其是名人或是政治人物的案件,而按鈴的那一刻也通常是新聞捕捉的畫面!

     

     

    但是之前就曾經發生過有人誤把「愛心服務鈴」當成「申告鈴」的情形。為了避免提告沒告成,還錯把「愛心服務鈴」當成「申告鈴」那就不妙了~

     

    本篇將介紹按鈴申告的由來跟如何在地檢署進行提告!

     


     

    為什麼需要申告鈴?

    申告鈴最早是為了要提供給不識字的民眾,讓不識字或不知道該怎麼寫書狀的民眾來使用,而申告鈴裝置應該設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並且應該有適合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設置,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民眾使用。

     

    一旦民眾按鈴申告以後,值日檢察官就會立刻帶著書記官來開庭,幫民眾做筆錄,以完成告訴、告發[1]。

     


    誰可以提出告訴、告發?常常聽到的保留追訴權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告訴?

    有一些刑事案件類型,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規定只有「有告訴權的人」(像是被害人或被害人的配偶)才能向地檢署進行提告(這稱為「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等)。

    而如果不需要先有人提出告訴就可以開啟訴訟程序,就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

    1.犯罪被害人[2]。

    2.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

    3.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也可以提出告訴,但僅限被害人死亡而且也不能與被害人的意思有所違反。

     

     

    什麼是保留法律追訴權?

    雖然常常聽到,但是這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用語。

     

    ►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3] ,如果超過時間就不能再提告,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也就沒有保留追訴權的可能。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這種案件不因被害人有無提出告訴,而影響偵查機關是否進行偵查、追訴,所以就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問題。

     


    如何提起刑事告訴?

     

     

    以下幾種方式是常見的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

    到各地地檢署按鈴申告

     

     

    到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

    只要把刑事告訴(告發)狀撰寫完成後,就可以到地檢署內的收發室來遞交書狀,只要遞狀完成,案件就繫屬在地檢署了。

    另外刑事告訴狀的書狀撰寫,可以參考各地方檢察署提供的書狀範例[4] ,但畢竟是涉及法律專業,建議是委由律師提出告訴或撰寫告訴狀。

     

    向各地警察局進行提告

    除了上述的直接到地檢署提告以外,比較常見的的方式是去警察局報案提告,員警在調查完畢後,就會將案件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偵查。


     

    相信大家都有看過包青天「擊鼓鳴冤」的橋段,就是希望可以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來幫忙找出犯人抓到兇手。而法制演變至今天,「按鈴申告」似乎還保有一點點這種希望公權力來伸張正義的味道跟意涵~

     

    我想這也是為何名人案件總是喜歡以「按鈴申告」的方式來進行宣示吧!本篇也介紹給大家如何正確進行提告的步驟與方法。

     


    [1]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二、申告鈴裝置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並應有適合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設置,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五、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或指揮檢察事務官進行詢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2]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4] 參考桃園地方檢察署網站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25/294127/377830/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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