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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博客來清潔阿姨是不是「假承攬真僱傭」的事件鬧的沸沸揚揚,不管事件是否已經落幕,大家應該都在這個新聞事件一直聽到「僱傭」跟「承攬」這些法律名詞,相信大家應該都想知道到底要區分「僱傭」跟「承攬」是要做什麼呢?到底會實際上影響大家的具體權利又是什麼呢?一般人雖然不是法律專家,但是透過對於法律的基本認識,還是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什麼是僱傭?
►指一方在特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為他方提供勞務,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關係,是民法所定的契約類型之一,例如說一般公司職員。
►勞動契約採實質認定: 依照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不同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勞動部訂定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1]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2],明示從屬性特徵的各項要素,例如勞務提供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是否受到事業單位之指揮或管制約束。
什麼是承攬?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3]。
兩者的權益有什麼差異?
►在僱傭關係中,老闆不能任意的解僱你,解僱的話要有理由而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而且還會有「資遣費」、「退休金」等相關權益保障。
►另外也涉及「職業災害補償」的認定(是指受僱人受到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所提供薪資利益、醫療照護及勞動力重建措施等的制度)。
►實務上,在雙方爭執到底是僱傭或是承攬時,就必須針對雙方有沒有簽立「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以及其他可以實質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的證據去綜合判斷。
如果自己無法確認到底是不是僱傭關係?
因為用工作職稱去判斷是不準確的,而且這會影響自己的權益重大,建議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以爭取自己法律上的保障。
通常,雇主很有可能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而以虛假的契約形式,讓你誤以為自己並不是雇員,進而無法向公司請求退休金等等,一旦發現有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尋求協助,捍衛自己的權益。
[3] 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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