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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過
相信大家都還記憶深刻,2013年間發生駭人聽聞的八里雙屍命案,擔任媽媽嘴咖啡店店長的謝依涵下藥迷昏陳進福與張翠萍夫妻,之後兩人被發現陳屍八里紅樹林淡水河,而且謝依涵曾變裝盜領死者存款。
謝依涵在判決審理期間更是前後多次更改供詞,先是說她與老闆呂炳宏、股東等人共謀策畫,後來又改口說她沒有謀財害命動機,是聽命陳進福指示殺害張翠萍,又為了擺脫與陳進福不倫關係,才以計中計殺害陳進福等。
最終,最高法院[1] 認定謝依涵犯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目前謝在桃園女子監獄服刑。另外,老闆呂炳宏及兩名股東,則遭張翠萍家屬提起民事求償,日前由最高法院認定咖啡廳老闆呂炳宏與2名股東未盡監督之責,須連帶賠償死者家屬368萬餘元確定。
什麼是民法上的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所謂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是為了當有人侵害了別人的權利時,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上的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害,典型的案例像是車禍中受傷的人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等等。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立法意旨,除了是保護被害人以外,也是因為僱用人使用受僱人執行職務,為自己獲取利益,自然應該承擔受僱人執行職務過程中所伴隨可能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所生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在僱用人可以預見受僱人執行職務過程中所伴隨可能造成他人權利損害,並且可以透過選任、監督、管理等措施予以防免損害發生的前提下,因為雇主(老闆)對於受僱人(員工)具有選任監督權,如果雇主疏於監督,法律便要求雇主必須一起負擔責任,但是如果雇主可以舉證證明已經盡了選任、監督、管理等措施來防免損害的發生,就不可以再對雇主進行求償。
本案爭點
而本案的老闆呂炳宏除了多年來處於被認為是殺人嫌疑犯的陰霾,竟然還被死者家屬提出民事求償,認為老闆因為有監督管理員工(謝依涵)有疏失,讓謝依涵有機會利用職務之便殺害二人,應該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家屬包含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在內368萬餘元,而本案的爭執點在於,謝依涵到底是在什麼時候殺害張翠萍?有沒有符合職務上的行為?老闆呂炳宏及兩名股東有沒有盡選任及監督員工責任?
法院[2] 主要認定老闆呂炳宏與股東需負連帶賠償責任的理由為:
(1) 媽媽嘴咖啡店為謝依涵執行職務之地點,為顧客準備飲品,是謝依涵執行職務的範圍,謝依涵將含有安眠藥滲入張翠萍點用之巧克力飲品之時間,是執行職務的時間,而下藥為殺人行為之一環,應認為謝依涵是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
(2) 而老闆呂炳宏提出的員工教育訓練手冊並沒有關於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之注意事項,且就一個班三個人中最資深者或店長,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的情形,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這個判決做出來後,還是不禁讓人感到疑惑,原來咖啡店老闆不但要擔心員工有沒有泡錯咖啡,還要嚴防員工在上班時間利用職務偷殺人?然而這樣的判斷標準是否過於嚴格?實務上認定利用職務機會去做本質上並非職務範圍內的行為而侵害他人也要算到雇主頭上的標準是否過於寬鬆?
一般來說咖啡廳老闆很有可能都是要身兼數職,也就是自己是老闆也是烘豆師、採購人員還要負責員工的日常教育訓練等等,本身很有可能已經分身乏術才需要聘請員工顧店,而謝依涵當時已經在這間店工作5年,平時也表現良好,在這種情況下,老闆通常是很信任員工的,在員工離開的短短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老闆是否真的未盡監督義務?
更何況,這樣的判決結果,是不是要老闆24小時都要盯著員工?但是「計畫殺人」,在社會上屬於極少數之極端犯罪事件。一般情形下實在難以期待老闆可以預見員工可能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執行殺人計畫。而且既然是事先計畫殺人,行為人自然想方設法避人耳目,老闆想當然無法預見員工會利用職務涉犯殺人罪行。
依照這個判決的邏輯,一定要在工作場合安裝監視器,如果看到員工有換衣服、改變髮型髮色,都要嚴加訊問員工,可以的話,還要讓員工之間彼此嚴厲監督……但是現實的公司經營以及職場真的是如此嗎?
這個判決基本上是建立在老闆對於員工全然的不信任上,但是這樣除了客觀上做不到之外,事實上也不是一個理想的職場環境(也有可能涉及違法),這個判決把雇主的監督責任想的太理想化了,這樣的結果實際上是讓雇主承擔沉重且無謂的責任,實在讓人難以認同,讓人想要大喊一聲:
「老闆你累了嗎?」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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