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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甜甜布蘭妮身價高達6000萬美金為什麼連i-pad都不能買?

  • 小甜甜布蘭妮身價高達6000萬美金為什麼連i-pad都不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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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The Guardian)報導指出美國著名歌手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的父親(Jamie Spears)於2008年間暗指他的女兒因精神健康問題而無法妥善照顧、管理自己,向法院申請監護權,自此之後布蘭妮父親就合法獲得監管布蘭妮的財務、健康、商業活動和個人生活的權利,也就是布蘭妮即使是買一隻i-pad都必須得到監護人也就是她父親的同意才可以購買。由於健康問題,布蘭妮的父親於2019年9月暫時退出管理布蘭妮的個人生活部分,但保留對她的財務的控制權[1],監管時間長達13年。

    而這個監管所產生的結果,根據報導指出布蘭妮在聽證會中陳述,她希望可以再生小孩,卻因為會影響到事業和經濟收入等理由,被強迫安裝避孕環;6000萬美元的資產全被父親掌控在手中,不能自由和男友見面,也不能花自己的錢。[2]所以布蘭妮向洛杉磯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她的父親自2008年以來監管和支配她的日常生活,剝奪她做出個人決定的能力,等同幾乎喪失所有自主為人的權利。

    還記得布蘭妮1999年1月剛出道時那首《愛的初告白》(…Baby One More Time),專輯空降美國告示牌二百大專輯榜冠軍,當時真的是大街小巷都聽得到這首歌,是非常非常火紅的一首歌,2008年布蘭妮在被強制精神隔離的那年間,甚至還發行了《妮裳馬戲團》(Circus),而這張也專輯獲得了樂評的好評並空降加拿大、捷克和美國專輯榜冠軍,如果監管程序可以從一個處於青春年華和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流行歌手之一的女性手中奪走她的自主權,想像一下它會對那些權力較弱、發言權較弱的人產生什麼影響?不禁讓人懷疑為何有能力去表演、創作這麼優秀作品的人,卻被認定沒有能力自己判斷可不可以結婚跟掌管財務管理?這樣的標準是否合理?而本件事件後續也引發了「#解放布蘭妮」(「#FreeBritney」)的終止監管運動,最終於2021年9月7日,布蘭妮父親向法院遞交申請,要求終止自己對布蘭妮的監護權,近期布蘭妮也於IG宣布終於買了人生第一台i-pad。

    回歸台灣的近期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57號判決),有一件特別的案例是有一名老翁身價高達4000萬元,屏東縣府為保護老翁權益,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但後來長照中心女主任卻與老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引發這個結婚到底是不是無效的爭議,而屏東地院認定老翁結婚當時已多年居住長照中心仰賴他人照料生活起居,年齡達77歲個人功能正逐漸退化,已有多年失智及妄想症狀的精神狀態,沒有能力去認知並理解結婚的意義,所以婚姻無效。因為本件仍可上訴,還不確定最終判決確定結果如何,如果單純就屏東地院的判決來看,法院似乎是以輔助宣告的鑑定報告內容去判斷老翁能不能理解結婚的意思,然而,輔助宣告的制度及這樣的鑑定報告是否確實能夠代表一個人的精神狀況及對事物的理解能力,甚至就像本案所講的對於婚姻的理解能力,這是值得探討的,會不會發生如同上面提到的小甜甜布蘭妮遭其父親監管事件,13年間有能力去表演卻無法自由使用自己賺的錢,不能自己決定能不能生小孩等,都不是不可能。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制度,用意在保護心智上處於弱勢的當事人,但當宣告的本身,與現實狀況不符的話,就必須要有救濟制度,就現行法來說,可以透過向民事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撤銷輔助宣告」[3]的程序來救濟。

    #小甜甜布蘭妮 #民事法院 #撤銷監護宣告 #撤銷輔助宣告


    [1] https://www.theguardian.com/music/2021/mar/25/britney-spears-father-personal-affairs

    [2]https://tw.news.yahoo.com/%E5%B0%8F%E7%94%9C%E7%94%9C%E5%B8%83%E8%98%AD%E5%A6%AE%E7%B5%82%E6%96%BC%E9%87%8D%E7%8D%B2%E8%87%AA%E7%94%B1-%E7%88%B6%E8%A6%AA%E5%90%91%E6%B3%95%E9%99%A2%E6%8F%90%E5%87%BA%E8%AB%8B%E9%A1%98-%E7%B5%82%E6%AD%A213%E5%B9%B4%E7%9B%A3%E7%AE%A1%E4%BA%BA%E7%94%9F-203011935.html

    [3] 民法第15-1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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