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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根據美國勞工部公布職位空缺及勞動力調查(JOLTS)指出,2021年11月,美國就有超過450萬人主動遞出辭呈,離開現有工作崗位。
而且不只美國單月勞工辭職人數屢創新高,歐洲等多國掀起大辭職(The Great Resignation),也再度突顯勞動市場低薪、工時長等結構化問題,以及企業和雇主難以留住員工的窘境[1],這一波大離職潮除了突顯上述的社會及經濟問題,另外也可以觀察後續員工離職後所造成的後續影響及產生的效應。
而如果離職後想要成立一間公司,那麼公司名稱一定是第一個會遇到的問題,很多公司在新設立公司的時候,都會想要幫公司命名一個好記或是響亮的名稱,然而不同於自然人取名字,自然人的名字可能會有一段時間可能有一些名字特別的火紅,所以很容易遇到很多相同名字的人像是怡○系列的名字在我們的年代真的榜單看下來會看到超多喔~又或是像是外國許多人都會與自己的長輩取相同的名稱,例如家族裡長輩的名字給孩子,孩子的名字就是外公的名字等情況也很常見。
但是,公司名稱跟自然人不同,公司的名稱實際上在公司法等相關規定都有限制,並不是想要隨意的叫什麼名稱都可以的喔!
而且如果有些名稱已經有別的公司在使用了,但是好喜歡這個公司的名稱,那可以跟其他公司叫一樣的名稱嗎?公司名稱到底要怎麼命名呢?請看本篇公司名稱的法律小知識介紹!
公司名稱該怎麼命名?有沒有什麼樣的限制?
公司的名稱不可以跟其他公司一樣,也不可以跟有限合夥的名稱一樣
為了避免社會大眾混淆,不讓其他公司有被誤以為是某某公司的機會,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名稱不只不可以跟其他公司一樣,也不可以跟有限合夥的名稱一樣[2]。
另外,就算其他公司已經沒有在營業了,還是必須確定這間公司有沒有已經完成清算,在清算完成前還是不可以使用它的名稱[3][4]。
另外也可以參考經濟部之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一覽表[5],也有相關明確的規範與說明。
►像是「平價中心」、「福利中心」、「文化中心」容易被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所以不宜(不得)使用為公司名稱。
►「株式會社」在日文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商號的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所以也不能把「株式會社」作為公司名稱。
►「藝術館」、「美術館」及「藝術中心」等都是「終身學習法」第4條第2款規定之「文化機構」的種類,終身學習法雖無禁止營利性質的公司使用上述名稱,為了避免民眾混淆,不宜以上述文化機構之種類作為公司、商業之名稱的一部分。
公司名稱被別人COVER了怎麼辦?
萬一公司名稱被其他公司使用了,我國實務及多數學說認為,公司名稱就如同自然人的名稱一樣,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9條保護姓名權的規定,請求他人停止使用這個公司名稱,如果有因此造成公司損害,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任何公司只要依法設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如果公司的名稱已經有註冊商標的話,任何人只要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不得在一定範圍內任意使用該商標,否則就會侵害他人的商標專用權,而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公司名稱代表公司的品牌形象,你的品牌由你定義
看完以上的介紹應該對公司名稱要怎麼命名有初步的認識了,如果公司名稱長時間使用,而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經成為大眾辨識商品或服務的重要標誌,就有加以保護的必要。
而且如果有進行商標註冊的話,也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況且一個公司的名稱往往會影響公司的品牌形象與定位,所以如何命個好的名字就非常重要了!設立公司之前務必先來了解一下喔!
[1] 參考文章「單月就有450萬人不幹了!歐美大辭職潮,企業留才關鍵是解決員工職業倦怠和低薪」(網址:https://www.gvm.com.tw/article/86168)
[2] 公司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3] 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4] 公司法第26條之一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5] 參考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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